國立臺灣圖書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代判及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