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蒐藏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科技教育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4條
蒐藏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研究及鑑定。

二、科技文物之學術交流與圖書出版品之編纂、印製、發行、管理及閱覽 。

三、科技文物資料數位化及自動化作業之維運管理。

四、其他有關蒐藏研究事項。

第5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二、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各類科學、文化與工藝領域之展覽交流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6條
科技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教育之研究設計與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二、科技教育活動之規劃、設計及推廣執行。

三、科技教育教材、教具之研發及推廣執行。

四、其他有關科技教育事項。

第7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際交流、社區關係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關行銷、票務、導覽解說、觀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四、護士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