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 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 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與設備、器材購置業務之規劃、推動 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 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 及經費補助。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 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 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 全及學校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