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 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教 育之規劃。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課程、教學、研究與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扶助 、補助、獎助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就學鑑定、安置與輔導之規劃、推動 及督導。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教育輔助器 材與支持服務系統建置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 校藝術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