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
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教
育之規劃。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課程、教學、研究與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扶助
、補助、獎助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就學鑑定、安置與輔導之規劃、推動
及督導。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教育輔助器
材與支持服務系統建置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
校藝術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