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之督導及
協調。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
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課程綱要之研修及推動。
五、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階段研究、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辦理國際教育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與教學設備之規範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學前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