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高中及高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教育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學教育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所轄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導。

四、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校園環境設施、教學設備之規範及督導。

五、高級中學課程、教學、研究、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教學、研究、實驗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辦理國際教育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