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1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展示企劃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秘書室。

第4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5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6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7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9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0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