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 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