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1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展覽組。

三、典藏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文創行銷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5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調查、研究及考訂。

二、研究主題相關學術會議之規劃。

三、國內外博物館與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合作及館際交流。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研究相關專書及期刊之出版。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6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

二、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

三、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

四、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7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登錄及建檔。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評鑑及入藏。

三、文物之保存、維護、修護及古物分級。

四、典藏文物提借及還藏。

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8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教育推廣。

二、國內外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交流及巡迴展。

三、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發展。

四、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9條
文創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創意加值研究、利用、企劃合作及管理推廣。

二、品牌之管理、授權及侵權之救濟。

三、營運之行銷管理及公關。

四、其他有關文化創意行銷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營 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