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 釋。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 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 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