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7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 更。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