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

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