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二、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五、出席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