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18條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