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13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