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06 月 15 日)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