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 97 年 03 月 04 日)
第1條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第5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 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6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 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7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8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