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