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