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採取適當措施或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主辦機關或接管人所提改善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違反法令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 運之狀況,有前項情形時,並應報請主辦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