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 年 06 月 23 日)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提供資訊之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 餘費用,得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