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 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 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