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 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 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 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 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 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 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 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各類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 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 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 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