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 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 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