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 業之發展等事宜。

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