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 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