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 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 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