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7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 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