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6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 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