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 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 優獎勵之。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