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3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 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 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一)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 時以上。

(二)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三)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四)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五)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 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 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 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