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8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