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 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 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 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 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