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 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 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 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 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 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 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 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