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 等。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