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23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