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之提起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3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 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