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之提起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2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 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 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 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