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參事、督學權責如下:

一、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審議。

(二)計畫方案之審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二、督學權責如下: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視導 。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特殊視導 及專案訪查。

(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