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9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中央級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教師申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