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學產基金之經營管理及運用。
五、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