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及督導。

二、學生事務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之推動及督導。

三、學生輔導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動及督導。

四、特殊教育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及督導。

五、校園安全規劃、校安通報、校園災害管理、防制校園霸凌與藥物濫用 之規劃及督導。

六、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兵役、全民防衛精神動員與教育服務役 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資格、遴選、任免、介派、晉任、遷調、進修訓 練、考核、紀律、獎懲、陳情、申訴、訴願(訟)、資遣、退撫與人 事資料管理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薪資待遇、保險與服裝製補等後勤業務之規劃、 推動及督導。

九、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