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 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 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