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