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 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