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

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