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3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