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1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利害關係人及開 發單位離席。

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

七、散會。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 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