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0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會議,以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 ,但不得參與表決。

專家學者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提具書面專業意見,供出席委員參考, 並應納入會議紀錄。

審議會未依第八條辦理通知及完成公開程序者,不得進行任何表決。但遇 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