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3條
本部應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