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 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 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 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